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小字第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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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馬小字第9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曾學筠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9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