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訴字第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顯堂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雯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伍哲輝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陳彥竹 律師
陳雅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當庭具狀提起反訴,
嗣於104年3月12日當庭撤回反訴。竟又於本院準備程序終
結後之104年5月18日再行具狀提起反訴,其先後二次所提
反訴內容均屬同一,竟於撤回反訴後再行提起相同內容之反
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楊詠惠
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