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黃亞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訴外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寰宇家庭
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
前將債權讓與之事實以存證信函通知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惟
竟遭退回,致未能合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之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
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臺北體育場郵局第6786號存證信
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亦載明相對人籍設桃園市○鎮區○○○路○巷○號
7樓,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上
開欲送達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既經郵務公司以查無此人退
件,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
相對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核與前揭法條
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