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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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戊○○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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