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國字第20號
抗告人甲○○
2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字第二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