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號
抗告人甲○○
4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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