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成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當日執行羈押,迄112年5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㈠被告於111年7月5日凌晨,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超商,
見被害人獨自飲食,乃基於強制性交犯意,不顧被害人爭執反抗及超商店員之出手拉阻,脫下自己之褲子並強褪被害人半身衣物至小腿部位後,壓坐其上,對其性交得逞等節,乃經證人即被害人證述在卷,且有歷審勘驗超商內錄影監視畫面筆錄等件在卷足稽,則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自屬重大。
㈡被告於作案過程中適見男客進入超商購物,隨即罷手逃離現
場,數小時又折返該超商,然恰遇員警上前盤查,竟為脫逃而出手毆打員警成傷,亦有員警職務報告等件存卷足憑,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舉。另被告經原審送精神鑑定之結果,認其罹患思覺失調約10年且久未接受規律服藥治療,致病發而有幻聽等症狀影響其行為,遂違犯本案;再斟以被告無視被害人爭執反抗及超商店員之出手拉阻,恣意在營業中超商內違犯本案之情,足認被告兼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無訛。㈢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等人意見後,斟酌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有效防免被告再犯,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及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鄭詠仁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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