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8年聲字第994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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