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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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高雄巿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景源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9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