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坤明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建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
易庭以109年度投補字第249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
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
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
扶助申請書、委任狀及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
109年度投補字第249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
,聲請人訴請遷讓房屋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
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
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