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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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林鎮 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璟翔 即 林建福 尚積欠
聲請人債務未完全清償。相對人林璟翔即林建福為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同
段23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林鎮所有
,應由其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系爭不
動產經查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
人對相對人林璟翔即林建福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償而有害於
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就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由被繼
承人林鎮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