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20號

原告 林晨麟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林威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應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損害事實不明確,原告應補正請求被

告賠償之損害項目、金額,並檢附相關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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