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00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靜儀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贊 」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