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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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維心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明輝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三月一日│壹拾萬元│MA三九一四六一│八個│││││││九│月│├─┼─────────┼─────────┼───────────┼────────┼────────┼──┤│2│葉明輝│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四月一日│壹拾萬元│MA三九一四六二│九個│││││││0│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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