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仁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仁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仁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4日│100年9月16日│100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2號│100年度訴字第1532號│100年度訴字第1532號││決││(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709號等)│第13709號等)│第1869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備註│編號1-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552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2號│101年度訴字第437號││決││(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4號)│字第422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10月2日│├─┴────┼───────────┼───────────┤│備註│編號1-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臺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5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