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4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張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授信約定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帳卡、報紙公告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表示沒
有意見,惟辯稱現無力清償,但無力清償顯非得持為拒絕給付之
由,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