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告 高錫恩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劉發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