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菘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菘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菘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經被告開庭表示希望刑度可以減多一點等語。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其所犯3罪罪質、犯罪情節均屬相同、時間接近,且所傾倒之廢棄物均已完成清理,對於犯罪之損害有所回復等一切情狀,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中某日起107年7月1日起107年8月起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99、925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99、925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1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8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85號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7日109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