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茗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茗耀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茗耀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1年2月2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105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各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如附表編號1至3、4至8所示之各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及審酌被告所犯均為竊盜案件,其漠視法令規範之態度可見一斑,惟所犯之罪質相同,暨本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其表示: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裁判等語,認裁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屬適當,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09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19日)110年09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3日)110年09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25日111年02月25日111年0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2月25日111年02月25日111年02月25日備註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059號定應執行刑10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9月13日110年09月30日110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28日111年01月28日111年0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08日111年04月08日111年04月08日備註編號4至8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11年01月28日111年01月28日111年05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08日111年04月08日111年06月06日備註編號4至8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31日110年11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4日111年05月04日111年05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06日111年06月06日111年06月06日備註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0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1月18日)110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04日111年05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06日111年06月0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