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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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世函選任辯護人林宜萍律師
劉楷律師 楊華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42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妨害家庭案件,因認所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42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的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於大法官為解釋公布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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