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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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高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趙秦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299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其於113年9月15日前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1萬2880元(訴訟標的金額120萬元),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但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