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73號
原   告  方玉賢
被   告  王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承諾書所載,履行給付收入一
半之約定,惟該承諾書內並未記載合意管轄之法院,亦未有
履行地之約定,有該承諾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
。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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