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程健鴻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程健瑋
原   告  程美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
被   告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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