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程健鴻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程健瑋
原 告 程美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
被 告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