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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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志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及刑事聲請再審(補陳理由)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則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志崇(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自撰之聲請狀,然未具體表明符合任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難認已「敘述理由」;亦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該裁定正本已於110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聲請人雖於1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請再審(補陳理由)狀,然仍未具體表明符合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並檢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僅請求法院撤銷前開確定判決累犯之認定,惟刑事訴訟法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設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比較,係相異且法定刑較輕之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刑罰加減之原因,如自首、未遂犯、累犯等刑之加減,僅影響科刑範圍,但罪質不變,至於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均非屬前揭法條所指罪名範圍,自不得據以再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64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之2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謂:「…為釐清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再審,或聲請顯有理由,而應逕予裁定開啟再審者外,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法院裁斷之參考」,故再審之聲請程序上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既應以裁定駁回,自屬「顯無必要」通知聲請人到場(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401號、第647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而仍未補正,依法應以裁定駁回,故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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