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854號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志斌 律師
謝憲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君 律師
陳孟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