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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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許峻肇
羅紅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楊硯婷 律師被告 林瑛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