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406號與被上訴人 陳鵬遠 間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
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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