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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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周碧花
周清香
周振祥
周振輝
周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之被繼承人 周碧梅 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周碧梅已持信用卡使用消費,但未依約還款,惟周
碧梅已於民國94年9月29日死亡,被告為周碧梅之繼承人,
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請求被告清償所繼承周碧梅積欠之信用
卡消費債務等語。經查,本件被告除周碧花之住所地在屏東
縣之外,其餘被告周清香、周振祥、周振輝及周秀美之住所
地均在花蓮縣,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39-43
頁),且經被告周碧花當庭 陳明訛 ,本院考量被告周碧花當
庭表示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之主觀意願(卷50頁),且
多數被告住所地均在花蓮,渠等至住所地法院應訴較節省往
返所需時間、勞力及金錢,有利於被告程序上利益保障,原
告亦聲請移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卷50頁)等情,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