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張麗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89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林張麗娟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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