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