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0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6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之4紙本票均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其聲請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故駁回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130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8月20日│300,000元│95年12月20日│111352│駁回│├──┼──────┼─────┼──────┼────┤││002│95年8月20日│300,000元│95年12月20日│111353││├──┼──────┼─────┼──────┼────┤││003│95年8月20日│300,000元│95年12月20日│111354││├──┼──────┼─────┼──────┼────┤││004│95年8月20日│200,000元│95年12月20日│11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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