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3號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壬○○
己○辛○○○丁○○戊○○子○○庚○○癸○○乙○○
樓甲○○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郭美杏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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