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宏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宏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