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76號聲請人 吳子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鈞琦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鈞琦」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