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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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6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州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蔡素珍 、張祐祿、 蕭素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