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洪温德
被 告 洪玫玉
被 告 洪文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
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