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女祝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
亦即其上訴之範圍及請求第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尚有不明。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