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祭祀公業 黎五祥 公嘗法定代理人 黎維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公 屋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設定地上權契約。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