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655號原告 鄭依佳
鄭天麗 鄭詮韋 鄭雅之 鄭雯幼 鄭素月 鄭素華 被告 陳冠諭 即 陳鉛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76年執全字第13
6號假扣押執行案」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項為給付之訴,惟未敘明訴訟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命為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