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 黃俊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