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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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64號上訴人 羅自坤
李讓李諦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慶芳 上訴人 陳慰華
陳慰民 林頌安 林頌君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邵含芳
林宗賢 上訴人 邵維恆 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
楊敦玲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 被上訴人 寸麗芳 訴訟代理人 趙家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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