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 吳峰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間 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所指被告遭強制遣返出境之資料。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莊國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