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91號上訴人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上訴人 陳瑞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登翔鐘敬添林芳夙王博仁 、何正新、 潘施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80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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