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黃日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條│有││台│││││台│││││品例│期││中│毒0│台│7││中│上0││7││危│徒│5│地│2│中│易2│7│高│7││執9││害│刑│上旬│檢│偵6│地│9││分│易0││7││防│玖││署│3│院│1││院│2││6││制│月│││││││││││├──┼──┼────┼──┼─────┼─┼───┼────┼─┼───┼────┼───┤│毒條│有││台│││││台│││││品例│期││中│毒1│南│8││中│上0││0││危│徒│2│地│7│投│訴3│8│高│1││執9││害│刑││檢│偵8│地│2││分│訴8││2││防│拾││署││院│││院│1││1││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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