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號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與甲○○○等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對上訴人丙○○、丁○○聲請公示送達,另上訴人乙○○、戊○○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處所之不明,應依職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上訴人丙○○、丁○○、戊○○、乙○○應予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楊子莊~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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