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法定代理人 黃貞靜 訴訟代理人 徐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39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3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100年7月7日│19,000元│PQ0000000│││黃貞靜│││││└──┴─────────┴─────────┴──────┴─────────┴─────┘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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