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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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19號聲請人 周麗鳳 代理人 林之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