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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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大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大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大糯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4年9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不顧他人可能受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5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火葬場,將其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記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輾轉為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陸續向 張雅筑 、 張巧蓮 、 曾顗修 等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嗣因張雅筑等3人發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均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劉大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含印鑑卡)及交易明細等資料(警卷第41-47頁)。
(三)告訴人即被害人張雅筑於警詢中之指訴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10-15頁、第17-21頁)。
(四)告訴人即被害人張巧蓮於警詢中之指訴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存摺(帳號詳卷)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存摺(帳號詳卷)內頁影本(警卷第23-33頁)。
(五)告訴人即被害人曾顗修於警詢中之指訴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34-39頁)。
三、被告以一行為交付上開2帳戶用以幫助他人詐騙告訴人張雅筑、張巧蓮、曾顗修等人之金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方式│匯款帳戶│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張雅筑│於105年3月12日17│⑴105年3│ATM轉帳│彰化商業銀行│29989元││││時22分許,詐欺集│月12日18││台中分行帳號│││││團成員以顯示號碼│時12分││:00000000000│││││為+000000000、+0│││500號帳戶│││││0(000)000000及││││││││+00(000)000000││││││││5號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予張雅筑│⑵105年3│同上│同上│29985元││││,佯稱其係SHOPPI│月12日18│││││││NG99網路店家,因│時49分│││││││其公司內部處理錯││││││││誤,需取消設定與├────┼────┼──────┼──────┤│││通知銀行協助處理│⑶105年3│同上│同上│29909元││││云云,致張雅筑陷│月12日19│││││││於錯誤,而依詐欺│時1分│││││││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2│張巧蓮│於105年3月11日21│⑴105年3│ATM轉帳│台北富邦商業│29989元││││時30分許,詐欺集│月12日14││銀行台中分行│││││團成員以顯示號碼│時39分││帳號:0000000│││││為+0000000號之電│││40374號帳戶│││││話號碼,撥打電話├────┼────┼──────┼──────┤│││予張巧蓮,佯稱其│⑵105年3│同上│同上│29989元││││網路購物選擇付款│月12日14│││││││設定方式有誤云云│時46分│││││││,致張巧蓮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⑶105年│同上│同上│29985元││││成員之指示匯款。│3月12日││││││││15時22分││││├─┼───┼────────┼────┼────┼──────┼──────┤│3│曾顗修│於105年3月12日17│105年3月│ATM轉帳│台北富邦商業│9291元││││時,詐欺集團成員│12日18時││銀行台中分行│││││,以顯示號碼為+│17分││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40374號帳戶│││││5號電話號碼撥打││││││││予曾顗修,佯稱其││││││││係TREADBLOG潮物││││││││部落格交易網賣家││││││││,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需取消訂單││││││││云云,致曾顗修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