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廖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