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國全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 李志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就醫療費用部分尚繼續就醫,另涉及勞動能力損失之計算,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勳煜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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